东莞市湖北黄冈商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东莞市湖北黄冈商会,英文名称:DONGGUAN HUBEI HUANGGANG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DHH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商会是由湖北省黄冈市籍人士在莞投资、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自愿结成的,以促进黄冈与东莞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两地经济交流,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东莞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东莞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东莞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 东莞市南城区胜和广场C座8楼B单元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在粤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积极为会员服务,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加强东莞市与黄冈市两地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提供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咨询服务,开展业务交流,增强会员间的团结协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引导会员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凡是湖北黄冈籍人士在东莞市投资兴办的、连续3年无不良记录的各类合法的经济组织,均可申请入会。本会会员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四)能够主动热心为本会服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初审,报理事会审议通过,由会长签字批准;
(三)全额缴纳担任本会本届的相应职务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本会优先服务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会名誉职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人民币):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理事、监事、副秘书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中途退会,所缴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会选举方式: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一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商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为专职,是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当然成员。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第三十六条 本会届中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本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